福州新聞網3月12日訊(記者 朱麗萍)2021年消費維權年主題是“守護安全 暢通消費”。3月12日,福州召開“3·15”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新聞發布會,現場發布了2020年福州十大消費投訴典型案例。
案例一:
積極調處酒店退訂糾紛 協助退款助力疫情防控
2020年1月22日,江蘇田女士投訴,稱她通過一旅游網絡平臺預訂了福州某酒店的套間,并在線預付一天的房款608元,之后由于新冠肺炎疫情,其作為江蘇省某醫院的一名醫務工作者,要參與疫情防控工作,行程被迫取消。
經福州市消委會調解,酒店表示支持醫務工作者及疫情防控工作,在消費者提供醫務工作證明等材料后,為其辦理客房退訂、退款手續。
提醒: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案例二:
報名研學旅行突遇疫情 申請退款遭拒引發爭議
福州多位消費者投訴,他們于2019年底在福建某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為孩子報名參加2020年2月初在北京舉行的研學旅行活動,繳納報名費、機票費等費用從4000多元到15000元不等。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孩子無法按照原定計劃繼續參加研學旅行活動,但公司不予退款。
經調解,2020年3月該公司全部完成退款手續,累計退款總金額為55萬元。
提醒:《消法》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案例三:
購房遭遇按揭無法辦理 多方調解促成退房退款
消費者方先生投訴稱,他于2019年8月與福州某房地產公司簽訂《商品房認購書》,約定以按揭貸款方式認購一套總價約124萬元的商品房,并付了13萬元購房款。
在簽訂《商品房認購書》前,方先生向售樓部銷售人員如實告知其個人信貸情況,并明確表示需以按揭貸款形式購房,銷售人員口頭答復辦理按揭貸款沒有問題。之后,方先生無法辦理貸款,想退房遭拒。
經福州市消委會調解,該公司于2020年3月為陳先生辦理退房手續,退還預付房款13萬元。
提醒:《民法典》相關規定,口頭約定也可作為合同組成部分。
案例四:
購2噸容量水塔實際為1噸 消委會調解促廠家更換
2020年3月,消費者陳先生投訴稱,其在2019年12月1日向福清市某水塔制品廠購買了一個2噸圓桶狀臥式不銹鋼304高壓水塔,價格為2800元。之后他發現該水塔實際容積為1噸左右。經福清市消委會調解,3月20日,商家為陳先生更換了水塔。
提醒: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權。
案例五:
服飾店違約拒退預付款 支持起訴助挽回損失
2020年4月,福清市消委會陸續接到多位消費者投訴,他們在福清市音西某服飾店辦理會員卡并充值消費,之后該店宣稱將于5月底提前撤鋪,要求消費者盡快消費完卡內余額。
福州市消委會聯合福清市消委會,第一時間啟動消費維權快速支持起訴機制。在福清市人民法院法官的主持下,原被告達成了解除服務合同的調解協議,由該服飾店全額退還3位消費者預付款項4萬多元。
提醒:商家不得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
案例六:
美容院艾灸意外被燙傷 商家過失依法理應賠償
2020年5月23日,消費者陳女士投訴稱,其于5月4日到長樂某美容美體會所進行艾灸,卻在艾灸過程中被商家意外燙傷,陳女士要求該會所賠償醫藥費用和后期傷疤修復費用。
2020年5月26日,經長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航城市場監管所、長樂區消委會航城分會調解,該會所退還陳女士等2人的充值款項97198元,并一次性賠償陳女士2.6萬元。
提醒:消費者接受服務,享有人身財產不受損害權利。
案例七:
空調商家售后相互推諉 消委會介入促售后履責
2020年6月22日,消費者林先生投訴稱,其于2017年5月在某品牌專賣店的福州市鼓樓區某電器商行購買一拖四中央空調一組,金額為2.33萬元。
但該空調制冷效果不佳,商家與品牌售后相互推諉。經調解,該品牌中央空調售后,同意為林先生上門免費維修空調。
提醒:《消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案例八:
噴灑除草劑致作物受損 消保調處促和解獲賠償
2020年7月,消費者林先生投訴稱,其于2020年6月份在長樂區潭頭鎮某農藥化肥店,購買5包除草劑合計金額為50元,并用除草劑噴灑了其所種植的5畝蔥、隨后卻地里的蔥全部枯死。
經調解,由農藥化肥店經營者賠償林先生1.2萬元。
提醒:《消法》規定,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案例九:
網購白茶懷疑虛構原價 商家誤導消費應擔責
2020年7月30日,消費者林女士投訴稱,其于7月29日在一電商平臺的某品牌茶業旗艦店購買了一件5餅簡裝的3年白茶,商家銷售頁面標注原價6000元,折扣后實際支付金額為265元。在收到茶葉并進行沖泡品嘗后,林女士覺得該茶葉不值6000元,懷疑商家虛構原價。
經調解,該品牌茶業旗艦店為林女士辦理退貨手續,退還購茶葉款265元,并賠償500元。
提醒:《消法》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
案例十:
按揭購車無法按時交付 多方共同努力成功提車
2020年9月30日,消費者陳女士投訴稱,其于當年5月在福建某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以按揭貸款方式購買了一輛汽車,雙方約定交車時間為開票后20個工作日。
但交車時間到了,商家無法交付車,也不為其辦理退款。
2020年10月,陳女士在福州市消委會及各方的共同努力下,終于成功提車。
提醒:《消法》規定,“消費者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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