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芳(化名)大學畢業后應聘入職某公司。部門主管黃某(化名)對她呵護備至,每天都通過微信噓寒問暖,后來轉變為頻繁發來一些帶有性暗示的文字、圖片或視頻,甚至提出要小芳陪酒、陪睡之類的無理要求。小芳不堪其擾,每天都承受著巨大的精神壓力,于是向公司工會尋求幫助。但公司卻未采取任何措施。小芳該怎么辦?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師事務所林丹靜律師:《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對婦女實施性騷擾,受害婦女有權向單位和有關機關投訴。”但該規定過于原則,導致受害者難以據此維權。《民法典》創設“人格權”編,將禁止性騷擾寫入法典,明確規定了性騷擾的具體表現形式、法律責任以及相關單位的義務。黃某的行為構成對小芳的性騷擾,小芳有權提起訴訟,要求黃某承擔停止侵害、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侵權責任;同時,小芳所在的單位未采取有效的預防和制止性騷擾的措施,也應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條:違背他人意愿,以言語、文字、圖像、肢體行為等方式對他人實施性騷擾的,受害人有權依法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機關、企業、學校等單位應當采取合理的預防、受理投訴、調查處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職權、從屬關系等實施性騷擾。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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