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張某將小轎車停在某小區單元樓樓下,去開車時發現車輛玻璃被砸碎,于是報警。
公安機關出警后查明,車輛玻璃系被高空墜落的磚頭砸碎,該單元樓的五樓、七樓和八樓都在裝修,其余樓層均為毛坯且案發時無人在現場。最終,無法查明墜落磚頭來自幾樓。
張某車輛維修花費了3000元。張某找到樓上業主,誰都表示磚頭不是自家墜落的,卻都無法提供證據。張某只能吃啞巴虧了嗎?
解析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馬夢婷律師:五樓、七樓和八樓的業主應對張某的損失平均分擔補償責任,即每戶承擔1000元。根據《民法典》規定,高空墜物的侵權人如無法確定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應當由可能侵權的人共擔補償責任。本案中五樓、七樓和八樓都在裝修,而其他樓層案發時無人且房屋為毛坯房,即本案只可能是這三個樓層的業主侵權,在無法查明的情況下,這三個樓層的業主應當共擔責任,如之后查明侵權人,已擔責的業主可向其追償。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規定: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筑物管理人應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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