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閩侯縣檢察院辦理了一起駕校教練員涉嫌危險駕駛案件。
李某某系閩侯縣某駕校的教練員。去年10月25日,他和幾個朋友在閩侯一家飯店吃飯。其間,大家開懷暢飲,李某某也喝了八九瓶啤酒。飯局結束后,李某某自覺酒量不錯,人還清醒,又覺得停車地點離家不遠,就抱著僥幸心理,先乘坐三輪車前往停車場取車,隨后駕駛平時使用的駕校教練車返回住處。
誰知行至中途,李某某便遇到民警設卡盤查,當場接受酒精呼氣測試,酒精含量達127mg/100ml。民警遂帶他到醫院抽血檢測。經鑒定,李某某駕駛車輛時血液中乙醇含量為130.7mg/100ml,達到醉駕標準。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
縱然李某某追悔莫及,但他作為駕校教練知法犯法,不僅會被吊銷駕駛證,失去駕校教練員資格和原本的工作,等待他的還有法律的懲罰。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程慧 何潔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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