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羅源公路事業發展中心路政人員巡查時發現,種植在G104線一路段的5棵桉樹被違法砍伐丟棄在路邊。
羅源公路事業發展中心、交通綜合執法部門人員立即開展現場調查取證,查明上述情況系某電力施工隊伍為改造該路段老化的電線,在未取得路政審批的前提下,擅自砍伐路樹以方便施工所致,且砍伐的路樹隨意丟棄在路邊,給公路通行安全埋下隱患。路政人員當即責令施工隊伍將路樹搬離路邊,且告知砍伐路樹必須辦理公路路政許可,其行為已違反了公路法律法規。依照相關規定,該施工隊伍因無法自行補種路樹,需向羅源公路事業發展中心依法交納代為補種費用700元,并承擔交通綜合執法部門對其違法行為處以的2100元罰款。
案例點睛: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禁止破壞公路、公路用地范圍內的綠化物。需要更新采伐護路林的,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經批準方可更新采伐,并及時補種;不能及時補種的,應當交納補種所需費用,由公路管理機構代為補種。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更新采伐護路林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補種,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采伐林木價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肖燕華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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