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5日清晨,福州交警在上街國賓大道沙堤路段預伏守候,現場查獲一輛車牌號為閩AB15**的“黑校車”。
經查,駕駛員趙某學使用閩AB15**中型普通客車(核載14人)從事學生運送,共搭載15人,其中14名為閩侯竹岐中學學生,其對違規運送學生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福州交警按照“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客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未達20%”的違法行為,依法對駕駛員處以1萬元,扣留機動車的處罰。
“黑校車”的危害,你了解嗎?
01.大部分“黑校車”車輛技術安全隱患大,車況差。由于沒有相關的手續和資質,一旦發生交通事故,“黑校車”沒有能力賠付,乘客的利益得不到保障。
02.“黑校車”無營運資質。駕駛員大多未接受過正規的道路交通法律法規學習,從業培訓和日常安全教育,駕駛技術無保障。駕駛員身份復雜,無備案登記,事故發生后難以查證。
03.“黑校車”為盈利常發生違規超速、超員載客等現象,極易發生人為交通事故。
“黑校車”超員更是危害重重
這些校車超員隱患你知道多少呢?
法律鏈接: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
校車駕駛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校車駕駛資格。取得校車駕駛資格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
準駕車型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年齡在25周歲以上、不超過60周歲;
(二)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分記錄
(三)無致人死亡或者重傷的交通事故責任記錄;
(四)無飲酒后駕駛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記錄,最近1年內無駕駛客運車輛超員、超速等嚴重交通違法行為記錄;
(五)無犯罪記錄;
(六)身心健康,無傳染性疾病,無癲癇、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車安全的疾病病史,無酗酒、吸毒行為記錄。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使用未取得校車標牌的車輛提供校車服務,或者使用未取得校車駕駛資格的人員駕駛校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該機動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三項
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孩子是未來,平安是底線。福州交警將以零容忍的態度,持續加強“黑校車”以及校車違規違法行為的嚴管,努力保障上學路上的交通安全。為了孩子們的安全,請廣大家長自覺抵制黑校車,發現黑校車應當及時向交管部門舉報。警民攜手,共同守護孩子們的出行安全!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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