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因投資需要資金周轉,便以個人名義向吳某借款100萬元。現借款到期陳某無力償還,吳某欲起訴要求陳某及其配偶共同償還該借款。該借款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嗎?吳某的訴訟請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師事務所徐金葉律師:《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以下三種情形可以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1.夫妻雙方共同簽字或一方事后追認等表示同意共同承擔的債務;2.夫妻一方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3.夫妻一方所負債務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先推定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若債權人能舉證證明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愿的,才可認為是夫妻共同債務。
本案中,陳某未經其配偶同意以個人名義借款投資,在吳某無法取得陳某配偶的追認,也無法舉證證明這筆借款是用于陳某夫妻的共同生活或共同生產經營的情況下,該筆借款將被認定為陳某的個人債務,吳某要求陳某配偶承擔共同還款責任的訴訟請求,將得不到法院支持。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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