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支隊在日常巡查中發現,福州某旅行社未懸掛旅行社營業執照和業務經營許可證。該旅行社未懸掛旅行社營業執照和業務經營許可證的行為違反了《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六條的規定。依據相關規定,市文化和旅游局依法對該旅行社作出責令改正,并處兩千元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點睛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第二十六條: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應當將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旅行社分社備案登記證明或者旅行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與營業執照一起,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要位置。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擅自引進外商投資、設立服務網點未在規定期限內備案,或者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務網點未懸掛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備案登記證明的,由縣級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陳子彧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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