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先生和妻子李女士沒有生育子女。一個月前,劉先生因車禍意外身亡。一名陳姓女子抱著一個兩歲女童找到李女士,聲稱該女童是劉先生的女兒,并要求分割劉先生的遺產。
李女士與劉先生的父母一同協商此事。劉先生的父母表示,該女童是非婚生子女,由陳姓女子撫養不利于孩子成長;他們老年喪子,該女童是他們的孫女,必須由他們撫養,否則不愿將劉先生名下的房產和存款分給該女童。劉先生父母的要求有法律依據嗎?
解析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律師吳文超:劉先生父母的要求沒有法律依據,該女童有權繼承遺產。根據民法典有關規定,非婚生子女和婚生子女同樣擁有繼承權。因此,本案中如果能夠證明女童是劉先生的孩子,她就能夠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分得遺產。同時,民法典規定,父母無條件成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只有在父母都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情況下,才可以由其他個人或者有關組織擔任監護人。因此,本案中劉先生的父母雖然值得同情,但無權要求撫養女童。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或者沒有監護能力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條第一款: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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