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6月2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阮冠達)記者1日從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獲悉,為貫徹落實民法典居住權登記的相關規定,服務群眾辦證需求,該中心6月1日起依法開展四城區(鼓樓區、臺江區、倉山區、晉安區)的居住權登記,登記申請人可攜帶身份證明、不動產權屬證書、居住權合同等相關材料前往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窗口辦理,辦理時限為3個工作日。
據悉,居住權是民法典物權編的新增內容,可以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設立,也可以通過遺囑方式設立或者因生效法律文書設立。通俗地說,“居住權”就是房主可以通過合同或者遺囑的方式賦予任意他人居住該房子的權利,直至居住權期限屆滿或者居住權人死亡。
市不動產登記和交易中心相關負責人表示,并非人人都需要進行居住權登記。一般來說,未擁有房屋產權權屬,但卻有居住需求的市民,如離婚后的夫妻在需要保障自身權益的情況下,才需要進行居住權登記。民法典規定,“居住權”作為用益物權的一種,當事人向登記機構申請登記,經登記機構登記后“居住權”才生效,受法律保護。而單純的合同或口頭約定,則容易產生糾紛。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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