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熱心市民小王(化名)在河邊救起一名落水男孩小楊(化名),誰知救助過程中,小王不慎把小楊胳膊弄骨折了,小楊家長要求小王賠償醫藥費。小王很委屈:“難道自己好心救人,反而要賠償醫藥費嗎?”
解析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丁琳:為匡正社會風氣,鼓勵見義勇為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責任。本案中,熱心市民小王無需因救助小楊時不慎造成小楊胳膊骨折而承擔賠償醫藥費的法律責任。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條: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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