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筆“交易”讓男子王某后悔不已。數月前,張某和王某閑聊時透露在收購一批銀行卡。王某知道張某平時游手好閑,看到張某拿出一疊銀行卡頻繁地匯款轉賬,聽說他在網上騙了別人不少錢。王某沒經受住金錢的誘惑,將自己的一張銀行卡及綁定的手機卡、網銀電子鑰匙等以1000元的價格賣給了張某(另案處理)。
近日,臺江法院審結一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的案件。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犯罪,仍為其犯罪提供銀行賬戶用以支付結算的幫助,已查證屬實的金額達104.25萬元,情節嚴重,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最終,被告人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9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
案例點睛: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因此,雖然本案中王某并沒有直接參與張某的犯罪活動,但他的行為也已觸犯了刑法。廣大群眾切莫心存僥幸、貪圖小利,切勿轉借、租借、買賣自己的銀行卡、電話卡、微信號等,以免淪為犯罪分子的幫兇而咽下苦果。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黃詩毅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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