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8月2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何佳媛)近日,市政府辦公廳印發《關于在榕就業創業臺胞住房保障工作實施方案(試行)》,適用于鼓樓、臺江、倉山、晉安四城區及大學城(含高新區)。
在榕就業創業臺胞同時符合三個條件的,可向我市申請保障性住房:
在福州市鼓樓、臺江、倉山、晉安四城區及大學城(含高新區)有穩定工作,與所服務企事業單位簽訂1年以上勞動合同,或者在上述地區自主創業,為企業法定代表人或個體工商戶負責人;
取得我市臺灣居民居住證(在有效期內);
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在福州市鼓樓、臺江、倉山、晉安四城區及大學城(含高新區)無自有住房。
我市堅持“租購并舉”原則,分期分批向臺胞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
公共租賃住房方面,根據在榕就業創業臺胞情況籌集一定數量的公共租賃住房面向臺胞配租,戶型以45平方米、55平方米、65平方米為主。
限價商品住房方面,通過選址新建或出讓地配建方式建設限價商品住房向在榕就業創業的臺胞配售,戶型以90平方米以下為主。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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