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依伯住在某小區3號樓8層,因小區建成時間較早,并未配備電梯,張依伯每天上下樓多有不便。按照相關政策,該小區可以加裝電梯,張依伯對此十分高興。
起先3號樓全體業主都已簽字同意加裝電梯,可開始施工后,一樓的兩戶人家以加裝電梯影響通風采光為由,阻止施工。其他業主與這兩戶人家多番協商未果,這下張依伯不知該如何是好。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師事務所林子能律師解析:老舊小區加裝電梯屬于“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原《物權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同意”。《民法典》生效后,相關規定變更為,“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且“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即從“雙三分之二”同意變成了“雙三分之二的雙四分之三”同意即可,降低了業主表決同意人數及專有部分面積占比的要求。
本案中,在協商未果的情況下,張依伯等業主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支持加裝電梯,要求一樓住戶停止阻撓和妨礙。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條規定,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六)籌集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維修資金;
(七)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
(八)改變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從事經營活動;
(九)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業主共同決定事項,應當由專有部分面積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且人數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業主參與表決。決定前款第六項至第八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四分之三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前款其他事項,應當經參與表決專有部分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參與表決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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