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化名)于今年4月意外去世,未留遺囑,已知其未婚、無子女,且父母、兄長均先于其死亡,僅有侄子和侄女在世。問:張三的侄子和侄女能否繼承其遺產?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師事務所律師曾明月:民法典擴大了代位繼承的范圍,將被代位繼承人擴大至第二順位法定繼承人中的兄弟姐妹,將代位繼承人擴大至侄子女和甥子女。需注意,只有在無遺囑,且沒有第一順位法定繼承人、適用第二順位法定繼承的情況下,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時,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才享有代位繼承權。因本案滿足代位繼承的條件,故張三的侄子和侄女有權繼承其遺產。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款: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二款: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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