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至2019年2月,何某珍向70多名不特定對象非法吸收資金724萬元,造成群眾損失646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何某珍非法吸收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并處罰金5萬元。
案例點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集資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十項規定,利用民間“會”“社”等組織非法吸收資金的,應當依照《刑法》有關規定,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定罪處罰。
《刑法》規定,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或者變相吸收公眾存款,擾亂金融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劉方平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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