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某小學在校一年級學生(未滿8周歲)課間在教室里與同學進行追逐,其間摔倒,面部磕碰地上擺放的椅子而損傷。家長要求學校賠償學生治療所需要的全部醫療費用及整容所需費用。而學校認為已經盡到教育、管理、保護職責,而不應承擔賠償責任。那該責任應由誰來承擔呢?
解析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唐建景律師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教育機構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育機構受到人身損害,適用過錯推定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室追逐,學校未及時制止,導致傷害事故發生,故學校應依法承擔侵權賠償責任。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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