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9月17日訊(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程慧 黃少華)近日,閩清縣檢察院支持閩清縣水利局對一起非法采礦案件中的7名犯罪嫌疑人啟動生態損害賠償磋商。
經磋商,雙方達成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協議,由7名犯罪嫌疑人向國庫繳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共計64.4萬元。據悉,該案是閩清縣檢察院辦理的全市首例支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行政磋商案件。
據介紹,2015年8月至2016年1月期間,犯罪嫌疑人張某甲、鄧某、謝某、黃某等7人,為獲取非法利益,違反采砂禁令,在陳某(另案處理)糾集下,伙同張某乙、鄭某(均另案處理)等共24人,采取晝伏夜出、望風報信等手段,躲避采砂辦工作人員檢查,在閩江閩清縣某河段使用挖掘機、鏟車、貨車等工具,盜采并出售河砂7000立方米。經鑒定,該河段河砂屬于區外細砂,該團伙在上述期間盜采河砂價值約644000元。
閩清縣檢察院今年4月受理本案后,通過閱卷、訊問有關案件當事人、分析本案證據發現:本案犯罪分子合伙在閩江河道管理范圍內盜采河砂,河砂具有涵養水源的重要作用,他們的行為嚴重破壞了閩江生態環境,造成了較大生態環境損失。
因本案7名被告人均有自首及自愿認罪認罰情節,愿意賠償因其犯罪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失且均有賠付能力,閩清縣檢察院認為可以依法支持相關行政機關作為本案賠償權利人,與犯罪嫌疑人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通過貨幣賠償實現替代性生態環境修復。
為確保生態環境修復相關工作順利開展,閩清縣檢察院將本次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繳交情況作為該案適用認罪認罰從寬量刑制度的前置條件,促成7名被告人與閩清縣水利局于近日簽訂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協議,并向國庫繳交本案共同犯罪所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64.4萬元,用于本區域開展生態環境替代性修復。
日前,閩清縣檢察院就該案依法向縣法院提起公訴。近日,閩清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采納了公訴機關所提出的認罪認罰從寬量刑建議,分別判處7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并退出違法所得。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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