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化名)立下遺囑,表明將房產遺贈干兒子李四(化名),并將遺囑交給李四。張三過世后,李四未作任何表示,并想著等房產漲價之后再賣出。一年后,李四發現該房產已經被過戶至張三的法定繼承人名下。李四能否要求張三的法定繼承人將房屋過戶至其名下?
解析:
北京德恒(福州)律師事務所杜量律師:民法不保護“躺在權利上睡覺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與繼承人不同的是,受遺贈人需要在知道受遺贈后60日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否則視作放棄受遺贈。所以,受遺贈人在知道受遺贈后,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接受遺贈,并保留好相關證據,避免不利后果。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60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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