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審計局在開展某專項資金審計過程中,發現某縣個別高標準農田項目存在串標現象。該縣市級高標準基本農田項目于2017年10月委托招標公司代理招標,發包價145.58萬元,項目采取邀請招標方式邀請5家企業以抽球方式確定中標人,其中3家企業分別委托某勞務公司的股東、法人、監事3人代理投標事項,中標人為3家企業中的1家,中標價145.58萬元。2018年1月,代理投標的勞務公司法人成為中標公司法人。
鑒于3家涉案企業通過某勞務公司3名高管代理投標,違背了招投標過程中公平、公正、公開的基本原則,其互相串通投標的行為明顯違反招投標法相關規定。市審計局將該問題線索移交至該縣政府,縣政府限定時限要求責任鄉鎮、部門逐一進行查處、整改。目前,涉案人員及企業已被查處。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一)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二)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三)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四)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五)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六)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對依法應當追究有關人員責任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對依法應當由有關主管機關處理、處罰的,移送有關主管機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林恒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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