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10月26日訊(記者 朱麗萍 通訊員 游振云)廣告中是否可以以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近日,記者從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獲悉,福建微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發放的宣傳材料中,包含以學員名義進行經驗分享的內容,被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5632元。
據悉,福建微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發放的“微銘教育”標識的宣傳材料中包含:“王XX、方XX、陳XX”等學員肖像、姓名、成績排名、經驗分享等信息。上述帶有“微銘教育”標識的宣傳材料為福建微銘教育科技有限公司2020年6月印刷制作,共印制1000本,印制費2816元,用于向學員發放,故廣告費用為2816元。
該公司在教育培訓廣告中以受益者的名義或者形象作推薦、證明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24條相關規定。福州高新區市場監管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58條相關規定,責令停止發布違法廣告、在相應范圍內消除影響,并處罰款5632元。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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