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州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檢查布展安全施工情況,發現一展區桁架整體傾斜,險些釀成事故。經查,該桁架由某公司施工,該公司涉嫌未按規定向施工人員告知有關安全生產事項。鑒于其違反相關規定,執法人員依法對該公司處以罰款5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教育和督促從業人員嚴格執行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向從業人員如實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應急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三項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福州日報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葉立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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