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某的父親因交通事故去世,留下一套房產給張某,張某將房屋以60萬元的價格出售。某日,王某拿著一張借條找到張某,主張張某的父親生前欠王某200萬元未還,要求張某向他償還200萬元欠款。張某父親的債務是否應由張某償還?若張某需要償還是否要全額償還?
解析: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吳文超律師表示,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繼承人只需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因此,張某可以只向王某償還60萬元。父母去世后若留有遺產,子女應當先用父母的遺產清償債務,超出部分,子女沒有清償義務。當然,子女自愿清償的除外。若子女放棄繼承的,對父母依法應當償還的債務也可以不用清償。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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