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12月7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沐方婷 通訊員 游振云)“雙十一”“雙十二”期間,為吸引消費者,不少商家以特價、優惠價等開展促銷。一些商家也耍起小心機,讓特價商品有了“特權”,其中就有“特價商品概不退換”。近日,市民林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煩心事。
林女士看到一家服裝店在做鞋子促銷,某款短靴打完折后售159元。她心動不已,試穿后將短靴買下。十來天后,林女士發現短靴左腳后跟位置有一硬物硌腳,穿上后影響正常行走。她找到商家要求退換貨,工作人員以銷售時已明示“特價商品概不退還”,且消費者購買的商品超過了店內規定的七天無理由退貨時間為由,拒絕退換。
協商無果之下,林女士向市消委會求助。市消委會立即派員了解情況,與該店負責人溝通調解,最終該店同意退貨退款,林女士表示滿意。
市消委會秘書長吳波表示,要警惕商家以“特價商品概不退換”為借口,侵犯消費者合法權益。“特價商品也應按正常商品對待,享有與正價商品一樣的售后服務保障。當消費者遭遇此類霸王條款時,建議向工商部門投訴維權。若商家涉嫌欺詐,還應依法退一賠三。”
另據介紹,部分商家除了用特價品免責,還在“特價商品”和“處理品”兩個概念上混淆視聽。依據消法規定,對“特價商品”,商家應承擔“三包”責任,而對于“處理品”卻不需承擔“三包”責任。對此,吳波解釋,處理品指有質量瑕疵或因滯銷,經商家向消費者說明并降價的商品,消費者應多了解商品情況,注意區分,同時保存好購物憑證。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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