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家陸某看過賣家林某的房子后,通過銀行轉賬20萬元定金給林某。林某在定金收條上寫明:“若買方不想買此房,定金歸賣家;如賣方不愿意賣此房,定金將雙倍返還買方。”雙方約定一周內簽訂房屋買賣合同。
后雙方就付款方式等合同主要條款未能形成一致意見,導致房屋買賣合同遲遲未能簽訂??紤]到雙方未能就合同內容達成共識,幾天后,林某將20萬元定金退給陸某。但陸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林某雙倍返還定金,他的訴請能獲得法院支持嗎?
解析: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馬夢婷律師:定金作為一項普遍適用的金錢擔保,在促進雙方當事人信守承諾、提高交易效率方面具有積極意義。但定金罰則本質上是一種違約責任,其適用的前提條件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并且該違約行為要達到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即根本違約的程度。
本案中,陸某雖然已經支付了定金,但雙方未能簽訂合同的原因并非林某違約,而是因為雙方磋商不成,對于房屋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未能達成一致意見,這不能歸責于林某。因此本案不應適用定金罰則,陸某的訴請不能獲得支持,林某無需承擔雙倍返還定金的違約責任。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
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福州晚報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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