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壯(化名)與麗麗(化名)2006年登記結婚。麗麗系再婚,與前夫育有小麗(化名),孩子跟隨大壯與麗麗生活?;楹?,大壯得知麗麗已做絕育手術。大壯多次向麗麗表達希望生育子女的愿望,但遭到麗麗拒絕。大壯考慮到夫妻感情尚好,且麗麗承諾會與其白頭偕老,便接受了麗麗拒絕生育的事實,愿意將小麗視為己出進行撫養。
日前,二人發生矛盾,麗麗起訴要求離婚。大壯認為,麗麗要求離婚是背棄了當年的承諾,拒絕生育的行為導致其十多年來未育有自己的子女,現在的年齡已經難以生育,給其造成了嚴重的精神傷害,要求麗麗賠償精神損失15萬元,法院能支持嗎?
解析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馬夢婷律師:大壯的要求不能得到支持。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生育與否并不屬于可以提起離婚損害賠償的情形。男女雙方在繁衍后代問題上享有平等的權利,夫妻雙方因生育權沖突時,男方不得違背女方意愿主張其權利。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結果,女性也并非生育工具,公民享有生育的權利,同時也享有不生育的自由。女性拒絕生育不能夠作為男性要求損害賠償的理由。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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