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福州市生態環境局執法人員對某養殖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設有排水管與養殖區埋于地下的排水溝相連,養殖尾水通過排水溝排入一條水泥砌筑的明渠,進入廢水收集池,再通過埋于地下的水泥管道排入廠區北側的排水溝,最終排入外環境。經檢測,該公司排放的水中總磷濃度為1.2mg/L,違反《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中相關規定。
該公司超標排放污水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條:“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和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其中列舉的行為包括:超過水污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水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排放水污染物的。福州市生態環境局對該公司下達了《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擬處以罰款20萬元。
根據該公司申請,福州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召開行政處罰聽證會。該公司提出:本案適用的標準有誤,應當適用《淡水池塘養殖水排放要求》(SC/T9101-2007);該公司存在主動整改的情節,在現場檢查前,該公司已著手整改。經福州市生態環境局審查,該公司存在主動整改的情節,根據新行政處罰法,對該公司超標排放污水的行為從輕處罰,處以罰款10萬元。(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肖丹)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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