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關于推動現代職業教育高質量發展的意見》等重要文件精神,切實加強教育收費監管,規范教育收費行為,解決人民群眾反映突出的問題。
根據福建省市場監管理局、福建省發展改革委、福建省教育廳部署并結合福州市實際經研究,決定在全市范圍內開展教育收費專項檢查,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檢查時限
2020年1月1日以來的教育收費行為。
(二)重點對象
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職業教育階段學校、高中教育階段學校、高等教育階段學校、幼兒園和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等教育收費單位。
(三)重點行為
嚴格按照《福建省市場監督管理局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福建省教育廳關于印發全省教育收費專項檢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聚焦義務教育階段、職業教育階段和學生及家長反映強烈的收費問題,全面開展專項檢查。在檢查中,各地應注重結合實際,突出當地比較典型的亂收費問題進行治理,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幾類行為:
1.不執行政府定價、指導價的行為
(1)義務教育階段學科類校外培訓機構超過政府指導價收費,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收費范圍、虛增培訓時長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行為。
(2)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在課后服務中自立項目收費、超標準收費、擴大范圍收費、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參加課后服務并收費等價格違法行為。
(3)職業教育階段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擅自擴大收費范圍提高收費標準的行為。
2.價格欺詐和未按規定明碼標價的行為
(1)教育咨詢、學科類校外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等機構利用虛構原價、虛假優惠折價等虛假或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導家長和學生交易以及不履行價格承諾等價格欺詐行為。
(2)不明碼標價、價外加價等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行為。
3.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服務的行為
(1)職業學校將學費與培訓費等捆綁收費,收取培訓費未遵循學生自愿原則,強制學生參加各類培訓并收費。
(2)強制或暗示學生及家長購買指定的教輔資料。
(3)以信息化教學或分班教學為名,強制或變相強制學生購買平板電腦、教育APP或收取使用費。
4.其他違規行為
(1)義務教育階段學校通過代收費獲取差價,截留、挪用、擠占課后服務收費資金等違規問題。
(2)職業學校和實習單位違反規定向學生收取實習押金、培訓費、頂崗實習報酬提成、管理費、實習材料費、就業服務費或者其他形式的實習費用,要求學生提供擔保或以其他名義收取學生財物。
(3)職業學校舉辦校企合作辦學過程中,在學生繳納的學費之外,學校、企業以校企合作辦學名義擅自提高或變相提高學費收費標準,以合作方名義向學生收取校企合作費、培訓費、就業委托費等名目費用。
(4)服務性收費及代收費未執行自愿和非營利原則,在收取代收費項目中獲取差價。
(5)收取與入學(園)掛鉤的捐資助學款。
(6)違規收取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借讀費、贊助費等。
(7)跨學期收取學費(保教費)、住宿費。
(8)中小學校以家委會名義攤派收取資料、試卷、取暖、飲水、校園安全保衛等費用。
(9)高中學校違規招收借讀生并收取借讀費。
(10)高等學校收取補考費、轉專業費,非學分制學校收取重修費。
(11)幼兒園以實驗班、興趣班、特色班等名義額外收取費用,普惠性民辦園收費不執行政府最高限價行為。
(12)校外培訓機構、高考咨詢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存在的虛假宣傳問題。
福州市市場監管局、發改委和教育局將加大教育收費專項檢查力度,暢通12315價格投訴舉報渠道,嚴厲查處教育收費違法行為,并對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教育亂收費行為予以公開曝光,營造良好和諧的教育收費氛圍。
(來源:福州市場監管、東南網微信)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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