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3月14日訊(記者 朱麗萍)3月14日,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發布2021年福州市保護消費者權益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福州某貿易有限公司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案
2021年7月2日,福州市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前往福州某貿易有限公司經營場所檢查,發現其委托生產并銷售的金屬電氣導管外觀標有“鑫開必吉”字樣,完整包含商標權利人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引證商標文字“開必吉”,且未形成明顯有別的其他含義,已構成使用于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易造成消費者的混淆誤認。且當事人還通過將“鑫”字模糊、圖形化處理,突出顯示“開必吉”商標。當事人侵權商品的已銷售金額與尚未銷售的貨值金額合計為4.5491萬元。
2021年9月,福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沒收侵權金屬電氣導管6030根;罰款16萬元;并責令當事人及時辦理企業名稱變更登記。
案例二:謝某某互聯網無照無證經營美瞳、藥品案
2020年7月8日,福州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至晉安區日出東方某單元房檢查,發現當事人謝某某在未取得營業執照的情況下,租用該單元房通過微信從事線上商品銷售活動,即俗稱的“微商”。所售商品包括化妝品、美瞳隱形眼鏡、“無比滴”等,其中美瞳隱形眼鏡屬于第三類醫療器械,“無比滴”屬于藥品,需要取得《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和《藥品經營許可證》方可銷售,但謝某某均未取得相應許可。
2021年6月,福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謝某某處沒收違法商品及違法所得,并處罰款,罰沒款共計116.45萬元。
案例三:福清某有限公司利用格式合同侵害消費者權益案
2021年6月9日,福清市市場監管局在開展水電氣價格清理整治中,發現福清某有限公司涉嫌利用合同格式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遂予以立案調查。《福建省城鄉供水條例》第四十條規定:“用戶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水費。逾期未繳納,經供水單位通知后仍不繳納的,自逾期之日起對欠繳金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違約金”,但當事人未按照上述規定,擅自提高標準收取違約金,違法所得220.5763萬元。當事人自2019年7月1日起主動改正,對用戶自逾期之日起對欠繳金額按日加收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2021年7月,福清市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作出以下行政處罰:1.警告;2.沒收違法所得220.576367萬元;3.罰款111萬元。以上罰沒款合計331.576367萬元。
案例四:閩侯某教育培訓機構發布絕對化用語廣告案
2021年7月27日,閩侯縣市場監管局在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執法行動中,發現某教育培訓學校在大門入口處廣告牌及上樓臺階使用“閩侯縣規模最大、檔次最高、專業性最強的培訓基地”“課程最優”等絕對化廣告用語,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九條第三項之規定。當事人對其違法行為供認不諱,并主動拆除違法廣告牌和臺階標語。
2021年9月,閩侯縣市場監管局依法對當事人處以罰款10萬元。
案例五: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利用技術手段“刷下載量”案
2018年11月20日,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案件線索對福州某科技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核查,經查當事人利用技術手段為其在“百度手機助手”應用商店自營的“手機安全清理管家”APP“刷下載量”,人為制造虛假手機用戶下載量并在“百度手機助手”應用商店頁面進行展示。此外,當事人利用同樣手段,為其他經營者虛增“365彩票”APP手機用戶下載量,以提升“365彩票”APP在“百度手機助手”軟件排行榜中的排名,并同樣進行頁面展示,從中牟利。
2019年,鼓樓區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并處罰款50萬元。
案例六:兩外賣平臺未對入駐商戶盡審查核驗義務案
2021年8月,福州市市場監管局收到相關違法線索,兩家大型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上存在入網商戶使用偽造、冒用的《營業執照》《食品經營許可證》以及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證》從事餐飲服務活動等情況。
經立案調查,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上海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分別負責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福州區域入網餐飲商戶的推廣吸收、資質審查、運營管理等工作。作為網絡餐飲服務第三方平臺提供者,當事人對入網餐飲商戶的食品經營許可證審查不到位,對入網餐飲商戶提交的身份信息的真實性核驗不到位,未定期檢驗更新入網餐飲商戶提交的行政許可等真實信息,致使未經許可的商戶在其平臺從事餐飲服務活動。其行為違反了《食品安全法》《電子商務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
2021年12月,福州市市場監管局依法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分別處以15萬元的罰款。
案例七:福州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強制設置茶位費案
2021年2月22日,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經消費者投訴舉報對福州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
經核查當事人在點菜單上標注“茶位費”,在日常經營過程中按用餐人數予以收取,且未提供消費者選擇權。
2021年4月,鼓樓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并處罰款1.0613萬元。
案例八:某家居集團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權案
2021年6月15日,長樂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群眾投訴,依法對某家居集團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長樂辦事處進行檢查。
經查,該分公司長樂辦事處負責人于2020年11月非法獲取了兩個樓盤共計1051戶業主包含有“樓棟號、業主姓名、聯系電話”等個人信息的紙質材料,并編輯加工成電子表格文件。而后當事人按業務員人數平均分配或按棟分配業主人數,讓業務員逐個打電話推銷某家居集團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的裝修業務,讓有意向的業主去福州門店了解。據該負責人供述,分公司管理層知道其員工采用該種方式進行業務推廣。上述個人信息僅在公司內部用于開展電話營銷活動、未再進行個人信息的買賣和轉贈。某家居集團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尚未因為使用上述業主的個人信息而從中獲取收益。
2022年1月,長樂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做出行政處罰:責令當事人改正侵害消費者個人信息依法得到保護的權利的違法行為,罰款5萬元,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
案例九:某電梯有限公司福州分公司未按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電梯維護保養案
2021年8月19日,位于晉安區某醫院門診大廳負一層一臺自動扶梯在上行過程中突發故障停止運行,晉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隨即前往現場核查。
經查,該維保單位工作人員于2021年8月16日對該醫院手扶梯維保時未檢查和調整梯級鏈漲緊裝置開關與V型觸板之間的間隙,未發現梯級鏈漲緊開關與V型觸板之間間隙偏小,其行為不符合《電梯維護保養規則》的要求,導致該電梯于2021年8月19日上午運行時發生停梯故障。
去年10月,晉安區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法,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罰款5.5萬元。
案例十:某五金機電商行銷售不合格計量器具案
2020年5月20日,臺江區市場監管局執法人員根據投訴對臺江區排尾路某五金機電商行檢查時,發現當事人涉嫌銷售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計量器具。
經查,當事人經營場所內銷售的奧馬牌電子秤開機狀態下,在該秤的數字鍵盤上按“數字鍵9加去皮”,再放入物品稱重狀態下,分別按單價1、單價2、單價3鍵,能增加450克、400克、350克重量,上述數據在該電子秤重量顯示欄顯示相對應的計量重量數據,再按“9加去皮”按鍵,該電子秤的重量顯示恢復正常計量,電子秤關機后,恢復正常計量,再開機后,按“數字鍵9加去皮”鍵進入非正常標準計量狀態。執法人員現場提供福建省質量技術監督局標稱值100克的砝碼放置于奧馬牌ACS系列(748款)電子秤上,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上述操作使用方法,該電子秤計量顯示欄顯示重量分別增加450克、400克、350克重量。該秤屬于以欺騙消費者為目的的計量器具,違法所得30元。
2020年7月,臺江區市場監管局依法,沒收當事人違法所得30元,罰款人民幣1300元。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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