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聞網3月17日訊(福州日報記者 林文婧)當前疫情防控形勢嚴峻復雜,群眾應提高警惕,做好個人防護,對自己、對他人、對社會負責。那么,在疫情防控中,公民應該承擔哪些責任和義務呢?17日,記者就此采訪了福州市衛生計生監督所監督二科科長林禮偉。
林禮偉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公民在疫情防控中應當承擔的責任和義務包括:
第十二條,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采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
第十六條,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第二十七條,對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的污水、污物、場所和物品,有關單位和個人必須在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指導下或者按照其提出的衛生要求,進行嚴格消毒處理;拒絕消毒處理的,由當地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強制消毒處理。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附近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或者醫療機構報告。
第七十七條,任何個人違反相關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疫情防控,人人有責。廣大市民既要做好個人防護,也要客觀理性地認識現行防疫政策,自覺遵守法律法規規定,服從政府及防疫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主動配合防疫人員工作,共同維護好疫情防控秩序,構建群防群控的防疫屏障。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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