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將名下銀行卡出借給犯罪團伙,卻將該團伙轉移到此卡內的違法犯罪所得“吞”了,因此被該團伙非法拘禁4小時,還遭到暴力對待。近日,晉安區檢察院受理了這起“黑吃黑”不成反被拘禁、毆打的案件。
去年12月,楊某某經朋友介紹,將名下銀行卡出借給一個“跑分”犯罪團伙使用。“跑分”是指招攬他人出借支付寶、微信、銀行卡等支付賬號,利用普通賬戶分批分量運作,實現為灰黑產業進行非法支付的手段。楊某某想,該團伙轉移到自己名下銀行卡內的錢款均為違法犯罪所得,如果他偷偷將這筆錢款轉走,不過是“黑吃黑”,該團伙絕不敢報警且只能認栽。于是,他將該團伙轉入所借銀行卡內的5萬元轉走。
該團伙的陳某某等人發覺后,將楊某某騙到車上,準備帶到晉安區某村。途中,楊某某想跳車逃跑,陳某某等人立即拿出準備好的辣椒水朝他臉部噴射,后用膠帶將他捆綁,直至他喪失反抗能力。
車輛行至晉安區某村一山頂處,陳某某等人先后用辣椒水、工兵鏟、電擊棒等毆打逼迫楊某某退回那5萬元。經過一個多小時的暴力“車輪戰”,陳某某等人還是未能要回這筆錢,于是再次捆綁楊某某,將他拉到山腳下丟棄在路邊。后有村民經過,解救了楊某某,他被陳某某等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長達4小時。
目前,晉安區檢察院就該案件正作進一步審查。
檢察官說法
根據《刑法》,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構成非法拘禁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鄭夢晨)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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