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張三(化名)與李四(化名)因買賣合同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決李四支付30萬元貨款。李四不服提起上訴,二審中,李四與張三簽訂和解協議,約定:(1)李四在3個月內還清貨款30萬元;(2)李四未按照約定的時間足額付款的,應向張三支付違約金15萬元;(3)張三申請解除對李四名下房屋的保全措施。協議簽訂后,李四撤回上訴,張三申請解除保全。后李四未按照協議的約定付款,張三遂申請執行一審判決,同時另行起訴李四要求支付違約金15萬元。而李四則在訴訟中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減少,他的主張能獲得支持嗎?
解析: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馬夢婷律師:根據民法典規定,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但并不是只要違約金過分高于損失,人民法院就會予以減少。
本案中,張三與李四在訴訟期間達成和解協議,該協議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合法有效,雙方應誠信履行。張三按協議約定申請解除了對李四房屋的保全措施,而李四自愿承諾了高額違約金。但在房屋解封后李四又不依約履行付款義務,具有主觀惡意,有悖誠實信用。因此,人民法院不會支持他減少違約金的主張。
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誠信原則,秉持誠實,恪守承諾。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后,還應當履行債務。(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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