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福州四部門聯合印發通知,進一步規范四城區留用地安置補償管理,完善利用留用地及村財對接購買商貿綜合用房工作機制。
此次實施意見適用范圍為鼓樓、臺江、倉山、晉安四城區,其中商貿綜合用房包含商業、辦公、酒店用房及地下車位,實施意見對相關購買單價、購買流程等予以明確。
購買單價標準確定
(一)留用地貨幣補償款對接購買商貿綜合用房價格
1.對于村集體利用留用地貨幣補償款購買保障房地塊配建的商貿綜合用房的,購買單價按“2013年6月3日調整前所處地段相應用途的基準樓面地價+建安成本(3000元/平方米)+5%利潤”的原則計算,我市留用地補償價格未作調整前,該價格不作調整。
2.利用留用地貨幣補償款購買公開出讓地塊配建的商貿綜合用房的,除之前已出讓地塊中已明確回購價格和回購對象的項目外,購買單價統一按照“2013年6月3日調整前所處地段相應用途的基準樓面地價+建安成本(3800元/平方米)+5%利潤”的原則計算。
(二)村財對接購買商貿綜合用房(除車位外)價格
1.村財資金對接購買2010年之前(不含2010年)建成保障房項目配建商貿綜合用房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下浮30%對接購買;對接購買2010~2015年(含2015年)之前建成保障房項目配建商貿綜合用房的,按照市場評估價格下浮20%對接購買;對接購買2016年之后建成保障房項目配建商貿綜合用房的、以及村財資金對接購買公開出讓地塊配建存量商貿綜合用房的,統一按照市場評估價格下浮10%作為其購買價格。
2.符合村財優惠對接條件的存量商貿綜合用房指2021年2月1日前發布出讓公告(含已出讓或已劃撥)地塊配建的商貿綜合用房。村財資金對接購買2021年2月1日后發布出讓公告地塊配建的商貿綜合用房的,按市場評估價對接購買(不下浮),土地出讓合同另有約定的,按合同約定執行。
3.評估時點:村財對接保障房項目配建商貿綜合用房的,按照市政府或房管部門出具對接意見的時點開展評估;村財對接出讓地配建商貿綜合用房的,按照土地拍賣成交時點作為評估時點開展評估。若評估報告有效期內因村集體原因無法簽訂購買協議的,按實際簽約年度重新評估。
4.以上優惠購買價格執行至2022年6月30日。優惠期結束后,意向回購村集體未回購,土地出讓合同有約定回購要求的,由市土地發展中心直接回購、對外出售;市屬國有企業作為開發建設單位配建的商貿綜合用房,出讓合同未約定回購要求,村集體無意愿回購的,由市屬國企直接對外出售。
購買流程
(一)對接購買保障房建設項目配建商貿綜合用房
1.提出申請。村集體需利用留用地貨幣補償款和村財回購保障房項目配建的商貿綜合用房的,經所在村民代表大會決議及鄉、鎮(街道)審核同意后,向所在區政府提出申請。區政府將購買對象(回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稱)及其已對接購買或已配建商貿綜合用房情況,函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和市土地發展中心。
2.核實金額:
(1)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會同各區政府對該村歷年來所持有的留用地貨幣補償款數額和已對接購買或已配建商貿綜合用房的數額進行核實,并將還可對接購買商貿綜合用房的留用地貨幣補償款金額抄送市房管局。
(2)可用于購買商貿綜合用房的村財資金僅限于房屋征收補償時村產取得的貨幣補償款。各區政府、征收業主單位對該村歷年來所持有的村產貨幣補償款數額和已對接購買或已配建商貿綜合用房的數額進行核實后函告市土地發展中心,市土地發展中心確認后將還可對接購買商貿綜合用房的村產貨幣補償款金額函告市房管局。
3.市房管局根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確認的留用地補償金額、市土地發展中心確認的村產貨幣補償款金額和市財政局審核確認的統購價格,在本市保障房地塊配建的商貿綜合用房統一進行調配,并出具村集體利用留用地貨幣補償款或村財對接購買保障房地塊配建商貿綜合用房的調配意見,明確對接購買村集體、購買地點、購買面積等。
4.支付對接購買款項。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市房管局調配意見,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作為監管方,與保障房建設單位簽訂三方購買協議,并支付購房款。各區政府負責在完成回購對接工作后7日內將回購協議、各村支出明細材料匯總后,分別報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和市土地發展中心備案。
(二)對接購買公開出讓地配建的商貿綜合用房
1.提出申請。(1)村集體需利用留用地貨幣補償款回購公開出讓地配建的商貿綜合用房的,經所在鄉、鎮(街道)審核同意后,向所在區政府提出申請。(2)區政府根據回購單位的申請,經向規劃部門核實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相關規劃條件后,將購買對象(回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名稱)、建筑面積、位置、用途、戶型比例、回購價格等事項函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同時抄送市土地發展中心。(3)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核對實際可對接購買商貿綜合用房的金額、回購單價及面積并函復核對意見。(4)區政府收到復函后,函告市土地發展中心,明確具體回購單位、申請回購具體地塊名稱、回購面積、單價、總價及繳交保證金等事宜。(5)根據市十六屆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紀要,自2022年第二批次土地公開出讓開始,只針對留用地貨幣補償款配建商貿綜合用房,村財對接購買的不予配建。
2.繳納回購保證金。市土地發展中心根據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核對意見和回購單位的需求,按意見第四條規定的標準測算回購價款,于發布出讓公告前一周內與回購單位簽訂《出讓地配建商貿綜合用房回購保證金監管協議》。回購單位按測算回購價款的10%,向市土地發展中心繳納回購保證金。市土地發展中心收到回購單位繳交的回購保證金后,函告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3.組織出讓。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將回購相關內容載入土地出讓方案,組織項目公開出讓。公開出讓后1個月內,競得人與回購單位簽訂《出讓地配建商貿綜合用房回購協議》。各區政府負責在競得人與回購單位簽訂回購協議后7日內匯總回購協議、各村支出明細等材料,并報送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市房管局備案。在土地出讓公告和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凡涉及四城區留用地及村財對接購買商貿綜合用房事宜的,由市土地發展中心負責對接協調回購事宜(含回購單位、回購金額、回購面積等相關事宜)。
4.回購價款支付方式。項目配建后,回購單位應在1個月內簽訂回購協議,履行回購義務,原則上回購價款由回購單位按以下時間和金額分三期支付:
(1)回購保證金轉為首期回購價款。市土地發展中心在項目競得人簽訂土地出讓合同且與回購單位簽訂回購協議后,經回購單位與競得人共同申請,10個工作日內將回購保證金轉入競得人指定銀行賬戶。
(2)宗地取得項目預售許可證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由回購單位支付回購價款總額的80%。
(3)回購合同約定的商貿綜合用房達到法定及回購協議約定的交付使用條件,且回購單位與競得人辦理交房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由回購單位支付剩余回購價款。
5.其他約定。回購單位不簽訂回購協議或雖簽訂回購協議但不履行回購協議的,則視為回購單位放棄回購,該單位已繳納的回購價款不予退還。市土地發展中心將相關情況書面告知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此后不再受理該單位提出的回購申請,競得人已配建的商貿綜合用房由市土地發展中心承接回購,另行處置。
(綜合福州市人民政府網站)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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