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三(化名)是A運輸公司的司機。上個月B公司委托A公司運輸一批大米,張三是運輸這批大米的司機。在裝貨時當地突發暴雨,張三來不及安裝防雨布導致大米受潮變質,A公司因此向B公司賠償了5000元。
A公司的《駕駛員崗位責任制》規定,駕駛員負責貨物運輸安全無損,協助貨物裝卸和防雨篷布包扎工作,如因貨物碼放不當篷布包扎不妥,造成貨物雨淋受潮、損壞、丟失,駕駛當事人按價賠償。后A公司向張三追償5000元,這錢要賠嗎?
解析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吳文超律師團隊:職務行為侵權,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這一原則,是為了避免用人單位利用不合理的風險轉嫁手段,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但是,為了保障用人單位正常經營管理、引導勞動者在工作中保持謹慎、勤勉的工作態度,也為了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公平分配責任,如果勞動者對損害的發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則用人單位享有追償的權利。
本案中,張三是A運輸公司的司機,工作期間確實給公司造成了損失,但原因是當地突發暴雨導致來不及安裝防雨布。而且張三也履行了駕駛員的工作職責,盡力搶救貨物,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因此A公司不享有向張三追償的權利。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追償。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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