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如何認定?非居住存量房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如何實施?記者從福州市房管局獲悉,福州市17日正式發布《加快發展保障性租賃住房的實施細則》。
今后,新建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可以套或間進行規劃設計,房屋及土地只能整體確權,不得辦理分戶產權,不得上市銷售或變相銷售,不動產權證應附記保障性租賃住房項目,明確不得分割登記、分割轉讓或分割抵押;房屋及土地可整體轉讓,轉讓后不改變保障性租賃住房性質、土地用途和土地取得方式;利用工業(產業)園區配套建設用地建設的保障性租賃住房不得單獨轉讓。
堅持“小戶型、低租金”原則,保障性租賃住房戶型面積原則上不超過70平方米,以45平方米以下小戶型為主,可以套或間出租,也可若干人合租,面向城區無房的新市民、青年人供應,不設收入門檻條件。租賃雙方依照民事合同相關規定簽訂租賃合同,但租賃期限不得超過6年,期滿后仍符合承租條件的可續簽。承租對象通過獲得當地公共租賃住房實物配租保障或購買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等解決住房困難的,應及時退出租住的保障性租賃住房;存在轉租轉借或改變租住用途等違反政策法規或合同約定行為的,租賃企業(運營單位)應及時予以勸退。
四城區(鼓樓、臺江、倉山、晉安)內合法建設的商業(商務)辦公、旅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規劃原則、權屬不變、滿足安全要求、尊重群眾意愿的前提下,可申請改建為保障性租賃住房。改建項目規模原則上不少于50套(間)且總建筑面積不少于1500平方米。商業、商務辦公、旅館、科研教育類房屋應以棟(座)或者層為單位進行改建。
四城區范圍內,機關事業單位依法取得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具備以下條件的可納入福州市保障性租賃住房年度建設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后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
本市工業(產業)園區內合法取得工業用地(含工業倉儲用地)的項目,可利用工業用地配套的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配套設施用地建設保障性租賃住房;但列入收儲用地的除外。(記者 江海)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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