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2月1日,甲向乙借款10萬元,未約定利息和還款期限。去年3月1日,甲再次向乙借款10萬元并出具借條,約定:甲向乙借款10萬元,月息1分,甲提供名下的小轎車作為抵押擔保。今年4月1日,甲歸還乙13萬元,未指定所還的是哪一筆款項。今年7月1日,乙要求甲還本付息,甲認為尚欠款項為無息的本金83000元;乙認為甲尚欠本息85490元。這錢該怎么算?
解析
福建閩眾律師事務所馬夢婷律師:本案中,甲、乙對于甲還款的13萬元沒有約定,甲在還款時也沒有指定。因此,13萬元應當先還第二筆借款的利息13000元,剩余的117000元為還本金。因第一筆借款無擔保,因此先還的款項為第一筆無息無擔保的10萬元本金,剩余的17000元為歸還第二筆10萬元的部分本金。即甲截至今年7月1日尚欠本金83000元和自今年4月1日起,以83000元為基數,按照月利率1%計算得出的利息2490元,本息合計85490元。
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條:債務人對同一債權人負擔的數項債務種類相同,債務人的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由債務人在清償時指定其履行的債務。
債務人未作指定的,應當優先履行已經到期的債務;數項債務均到期的,優先履行對債權人缺乏擔保或者擔保最少的債務;均無擔保或者擔保相等的,優先履行債務人負擔較重的債務;負擔相同的,按照債務到期的先后順序履行;到期時間相同的,按照債務比例履行。
第五百六十一條:債務人在履行主債務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應當按照下列順序履行:
(一)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
(二)利息;
(三)主債務。
(記者 葉智勤)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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