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初,市民葉某、曹某、柴某等人拿到新房鑰匙先后入住福州市某住宅小區,并與小區物業公司簽訂《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協議》,約定物業服務費為每月每平方米1.1元,按年收取,逾期支付違約金。小區物業公司提供一段時間的物業服務后,向小區業主公布《物業費上調征求意見》,決定自去年10月1日起將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費上調至每月每平方米1.5元。該征求意見公布后,小區物業公司向業主送達執行通知。葉某等人覺得小區物業公司管理不到位,小區垃圾成堆、電瓶車亂停亂放,并以此為由拒交物業費。
案例點睛
物業公司調整物業費應履行哪些程序?
根據《福建省物業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物業公司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程序正當原則,與業主大會協商,并經業主大會同意。沒有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服務收費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物業服務不到位,業主可以拒交物業費嗎?
需視情況而定。物業公司完全未提供物業服務時,業主可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停止繳納物業費;物業公司履行了服務義務,但存在服務質量低、不到位的情況,業主不得以拒絕繳納物業費的方式對抗,但可以請求物業公司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陳雅瓊)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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