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商務綜合行政執法支隊檢查某綜合百貨開展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情況。經查看該公司的單用途商業預付卡備案表、售卡臺帳等材料,執法人員發現:部分記名卡未要求購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未留存購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證件號碼或聯系方式。
該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十五條的規定。經立案調查,市商務局根據《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三十七條的規定和對應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標準,對該公司做出罰款一萬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點睛
《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從事零售業、住宿和餐飲業、居民服務業(的企業法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開展單用途商業預付卡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簡稱單用途卡)是指前款規定的企業發行的,僅限于在本企業或本企業所屬集團或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服務的預付憑證,包括以磁條卡、芯片卡、紙券等為載體的實體卡和以密碼、串碼、圖形、生物特征信息等為載體的虛擬卡。
第十五條:個人或單位購買(含充值,下同)記名卡的,或一次性購買1萬元(含)以上不記名卡的,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應要求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證件,并留存購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單位名稱、有效身份證件號碼和聯系方式。
個人有效身份證件包括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軍人身份證件、武警身份證件、港澳臺居民通行證、護照等。單位有效身份證件包括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等。
第三十七條:發卡企業或售卡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至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池楠)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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