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源縣某鄉村民朱某某未經審批,擅自在羅源縣某鄉開采石礦。羅源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接到群眾舉報后,立即對違法線索開展核查。此后,該局對朱某某涉嫌非法采礦事宜予以立案,并進行了調查,作出《行政處罰和聽證告知書》。經過上述程序,該局以朱某某非法開采石礦為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責令朱某某停止開采,并賠償損失31158元。采出的礦產品103.86立方米被沒收。隨后,朱某某繳納了款項31158元,行政處罰決定已執行到位。
□案例點睛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范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羅源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采取沒收采出的礦產品、責令賠償所得的方式處罰,在法定時限內已處置到位。該案線索來自群眾舉報,自然資源系統快速有效打擊了非法盜采礦產資源的行為。這一方面有力保護了國家資源,保障了持證單位與個人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增強了群眾參與自然資源監督管理的信心與熱情,起到查處一案、教育一片、警示一方的良好效果。(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資規宣)
責任編輯:肖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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