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南網11月9日訊(福建日報記者 段金柱) 近日,福州市政府出臺《福州市關于扶持影視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每年安排影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用于支持福州市影視企業做大做強和影視作品創新提升。
《若干措施》主要針對本地注冊并從事影視作品創作、生產、播出等活動的影視企業,圍繞劇本創作、發行播出、獲獎獎勵、國際交流等7個方面進行扶持獎勵,共12條措施。主要內容包括:
鼓勵影視精品創作、播出。對獲得相關許可證的影視劇本予以5萬元獎勵;完成拍攝并獲得相關發行許可證的電影作品再予以獎勵30萬元、電視劇予以最高不超過30萬元獎勵。在國內院線公映的電影、在央視(綜合頻道、電視劇頻道)黃金時段首播的電視劇予以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獎勵;在央視電影頻道黃金時段播出的電影予以50萬元獎勵,非黃金時段予以30萬元獎勵;在網絡平臺首播的影視作品予以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
獎勵優秀獲獎影視作品。對獲得國內主要影視獎項的予以50萬~300萬元獎勵;在國際A類電影節入圍或獲獎的分別予以50萬元或100萬元獎勵,其中在歐洲三大電影節(威尼斯、柏林、戛納)和美國電影藝術與科學學院獎(奧斯卡金像獎)獲獎的予以1000萬元獎勵。
支持影視作品“走出去、請進來”。成功赴境外發行的予以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福州市企業引進境外影片在國內院線發行放映且票房1億元以上的,予以一次性獎勵100萬元。為境內外影視制片公司提供影視后期制作技術支持的企業予以最高不超過300萬元獎勵。
支持影視企業、工作室落戶。對在福州市落戶的影視企業,按其對地方貢獻額給予前2年100%、后3年50%的獎勵;知名影視編劇、導演、制片人、演員等在福州市設立工作室的,按工作室或個人對地方貢獻額分別予以全額或50%獎勵,獎勵期限為5年。
鼓勵影視作品凸顯福州元素。對以福州市為主要外景取景地,并在國內公映的電影、在央視播出的電視劇予以第一出品方最高不超過50萬元獎勵;對影視片名或內容中突出“福州”地名或顯著出現福州城市建筑、景點等名稱、正面宣傳福州城市形象且總時長在15秒以上的影視作品,予以第一出品方10萬元獎勵。
責任編輯: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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