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家長從一家文具店購買了“三無”煙花爆竹,并任由未成年的兒子獨自燃放,結果兒子被炸成十級傷殘。家長遂起訴該文具店,近日閩侯法院審結了這起燃放煙花爆竹引起的侵權責任糾紛案。
法院查明,去年1月31日(農歷大年三十),鄭某在某文具店以60元的價格購買了若干小型煙花爆竹。次日晚,鄭某的兒子小鄭(未成年人)在征得父母的同意后,獨自將煙花爆竹帶至公園燃放。燃放過程中,爆竹發生爆炸,導致小鄭左手受傷,兩次住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25627元。經鑒定,小鄭的傷情構成十級傷殘。出院后,小鄭的母親以小鄭的名義將該文具店起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文具店屬無證售賣“三無”煙花爆竹,應對小鄭的損害后果承擔一定的侵權責任;小鄭的父母未在合法銷售網點購買煙花爆竹且作為監護人,應意識到燃放煙花爆竹存在安全隱患,但任由孩子一人到公園燃放,未盡到安全注意義務,對孩子受傷亦應承擔一定的責任。故法院酌定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
經查,小鄭因燃放煙花爆竹造成各項損失合計149840元,該文具店在判決前已賠償23000元。法院判決該文具店賠償小鄭各項損失51920元。該文具店不服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維持原判。(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吳凌燕 葉水清)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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