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發商逾期未辦理房產證而被業主訴至法院,這樣的事情常有。但你聽說過業主未按期辦證被開發商起訴的事嗎?日前,連江法院就審理了這樣的一起案件。
2020年,陳先生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合同補充協議第六條第4項約定:陳先生需在開發商通知可辦理不動產權證的30日內領取辦證需要的相關材料,并在60日內辦妥不動產權證書。如因陳先生原因導致逾期,每逾期一日,陳先生應按商品房總價款的萬分之三向開發商支付違約金。
之后,陳先生依約交付了首付款并辦理按揭貸款手續,開發商將房屋交付給陳先生使用。2021年3月31日,開發商通知陳先生可以去辦理不動產權證書,并要求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60日內辦妥。2021年4月、8月,開發商先后催促陳先生辦證,但陳先生遲遲未去辦理,開發商遂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陳先生已經違反合同約定,應承擔違約責任。開發商要求陳先生立即辦理不動產權證于法有據,但補充協議第六條第4項系格式條款,與因出賣人原因未能辦理房屋產權登記對比,不合理地減輕出賣人的責任、加重買受人的責任,因此該條款屬于無效條款。而且,陳先生是否辦理房屋產權登記雖與開發商對按揭貸款的保證責任有關聯,但目前陳先生不存在拖延支付貸款情形,尚未對開發商利益造成重大影響,從合同的實際履行情況及平衡合同雙方預期利益、兼顧公平原則出發,違約金依法調整為以房屋總價款為基數,按日萬分之一計算至房屋產權登記之日止,同時應以購房款總額的1%為限。據此,法院作出判決。(記者 鄭瑞洋 通訊員 何諾佳)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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