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5日,福州中院召開福州法院買賣合同糾紛案件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發布相關典型案例。
2021年6月8日,黃某在某電商平臺上向某酒業公司經營的網店購買了28箱共168瓶白酒,并支付價款19000元。該酒外包裝盒上載明,產品執行標準號:GB/T26760-2011(優級);生產廠家:貴州省仁懷市茅臺鎮;瓶蓋上未見生產日期。黃某自稱試喝案涉白酒后身體有不適反應。經鑒定,案涉白酒中總酯(以乙酸乙酯計)、總酸(以乙酸計)項目不符合GB/T26760-2011《醬香型白酒》的指標要求。黃某向法院起訴請求某酒業公司退一賠三。
法院認為,案涉白酒屬于不符合質量標準的不合格產品,某酒業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其曾向黃某披露案涉白酒質量情況,因此,某酒業公司在經營中存在以次充好的欺詐行為,黃某向其主張三倍賠償于法有據,予以支持。
85歲的張某于2021年1月15日至甲車行購買一輛老年代步車,價格為26000元。數月后,張某多次以車輛系“假冒商品”“多次出現故障”及“甲車行隱瞞車輛的真實情況,車輛具有嚴重質量問題,出售行為構成欺詐”等為由投訴至市場監督管理所。因調解未果,張某遂訴至一審法院,請求解除案涉車輛買賣合同,甲車行向其退還購車款。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張某主張的車輛“問題”并未經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查實或經相關檢測鑒定機構檢測鑒定,其提交的案涉車輛照片不足為證?,F有證據無法證明張某主張的甲車行隱瞞車輛真實情況,故對其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福州中院審理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公平、誠信原則。本案中,案涉車輛無法辦理車輛注冊登記,且禁止在城市道路內通行。即甲車行向張某交付的是一輛不能登記上牌和上道路行駛的老年代步車,張某作為一名85歲高齡的普通消費者并不能完全知曉案涉車輛的前述詳細情況,甲車行應盡到相應的告知和提醒義務,但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甲車行將上述情況進行了告知,影響了案涉合同目的的實現,故張某訴請解除案涉合同于法有據,中院在扣除車輛折舊費后判令張某返還車輛、甲車行返還剩余購車款。
記者獲悉,2022年福州法院共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6459件,涉案標的達55.1億元。(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魏蓉 姚春霞)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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