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村幼兒園內,小林(化名)課間在教室玩耍時不慎用鉛筆戳到小明(化名)的右眼,導致小明右眼受傷。經過幾次治療,花了高額醫療費,小明依然沒有治愈。經鑒定,小明右眼被評定為八級傷殘。后來,小明的父母將小林及其父母、幼兒園等告上法院。
法院審理認為,小林用鉛筆戳傷小明眼睛,小林作為傷害行為的實施者應承擔責任,因小林系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故應由小林的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未盡到教育、管理、保護職責,對小明所受損傷應承擔責任。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小林的監護人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幼兒園應承擔50%的賠償責任。
案例點睛
按照《民法典》第1199條的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園受到傷害的侵權責任,應當適用過錯推定原則。這體現出對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特殊保護和人文關懷。簡單來說,只要能夠證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園受到損害,就可以直接推定校方存在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過失,無須為此承擔舉證責任。但由于該過失畢竟是推定成立的,因此允許校方通過舉證證明自己已經盡到了教育、管理職責進行抗辯或者推翻。校方如果能夠證明不存在過失,就無須承擔侵權責任;如果不能證明,則推定構成過失,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案例中,小林在幼兒園教室玩耍時不慎用鉛筆戳到小明右眼致其受傷。校方在發現后并未及時制止并通知雙方監護人,導致治療延誤,構成過失。幼兒園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故此判決小林的監護人和幼兒園各承擔50%賠償責任。
在此,我們呼吁幼兒園、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加強教育監管和日常安全保障工作,以避免此類事故發生。(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王強)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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