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雖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在法律關系上卻有著很大的區別。近日,臺江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勞動爭議案件。被告某公司主張與原告小吳建立的是勞務關系,但法院結合具體案情后,認定雙方構成勞動關系,據此判決這家公司向小吳支付雙倍工資和賠償金。
法院查明,2015年小吳在這家公司從事廚師工作,雙方簽訂《臨時用工協議》,約定一年一簽。2021年,該公司繼續聘請小吳,卻沒有和小吳簽訂協議。2022年某日,該公司通知小吳解除用工關系,并于次月停發工資。小吳與該公司就賠償金問題無法達成一致意見,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小吳與該公司簽訂的《臨時用工協議》載明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相關規定制定,并約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內容、勞動報酬等符合勞動合同特征的主要條款,明確某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適用于小吳,使雙方形成領導與被領導、管理與被管理的隸屬關系,可以認定雙方具有訂立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至于該公司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是否實際對小吳進行考勤等各項管理,屬于其處分自己合同權利的行為,雙方未采用書面形式變更勞動合同,不足以改變雙方的法律關系,故小吳與該公司成立勞動關系。據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決。
法官表示,如果雙方是勞務關系的話,某公司只需支付小吳勞務報酬,無需支付賠償金。
法官提示,廣大勞動者要與用人單位明確用工方式,盡可能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并特別注意考量工作內容以及薪資支付、福利待遇、保險保障等方面內容,以更好保障自身的合法權益。(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雷標權 潘喆)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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