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男子劉某向某市發改委申請政府信息公開,要求獲取“某舊城改造項目可行性報告、其批復及開發商請示”的信息。該市發改委作出《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告知劉某,該舊城改造項目相關立項信息已經移交該市檔案館,應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向該市檔案館查詢,并提供了該檔案館聯系電話。
案例點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政府信息公開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政府信息已經移交各級國家檔案館的,依照有關檔案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五項規定,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復:所申請公開信息不屬于本行政機關負責公開的,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能夠確定負責公開該政府信息的行政機關的,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記者 葉智勤 通訊員 周麗雯)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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