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城管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巡查時發現一輛轎車停放在倉山區濂水路園林綠地上。接到執法人員電話通知后,車主王某趕到現場,承認其為圖一時方便在園林綠地上停車。執法人員告知王某,在園林綠地上停車的行為違法,對其進行了普法宣傳教育,責令其將車輛駛離綠地,根據相關規定,對王某處以500元罰款。
案例點睛
《福州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禁止下列損害園林綠化的行為:(一)在園林綠地上停放車輛。
《福州市園林綠化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園林綠化主管部門責令立即停止損害行為、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罰款:(一)違反第一項規定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吳彩虹)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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