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臺江法院審結了一起因幼兒追逐泡泡撞上另一個孩子,導致其摔傷致殘而引發的健康權糾紛案件。
經法院查明,5歲男童小明(化名)和一群小朋友在小區內吹泡泡、追逐泡泡時,跳起來不小心撞上了4歲女童小麗(化名),導致小麗摔倒受傷。
事故發生后,小麗的家人立即將她送往醫院治療。后來經鑒定,她的傷勢構成十級傷殘。
小麗的父母多次與小明的父母協商賠償事宜,但雙方始終未能就賠償金額達成一致意見。隨后,小麗的父母起訴至臺江法院,訴請小明的父母賠償醫藥費等損失。
臺江法院審理認為,小明與小麗在小區公共休閑場所玩耍過程中發生碰撞,導致小麗摔倒受傷,是一起意外事故,并非小明主觀故意所致。不過,事故發生瞬間,小明往斜后方一跳的行為導致小麗受到損害是客觀事實,小明對于損害后果的發生負有主要責任。
小明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其監護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事發時天色已晚,多名幼兒在公共場所玩耍,追逐泡泡,有安全隱患,監護人應該具有更高的注意義務。但雙方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不力,沒有及時跟隨照看幼兒,對于損害后果的發生負有一定的責任。
鑒于此,法院判決酌定小明的父母承擔60%的賠償責任,小麗的監護人自行承擔40%的責任。(記者 林春長 通訊員 周巧玲)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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