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業主原因導致延遲交房,為什么多收我物業費?”近日,市民吳先生(化名)通過智慧海都平臺報料稱,他購置的房產因開發商未能按時通水,導致沒能于去年底順利交房。
“今年4月底正式通水后,5月我前去收房,物業讓我繳納今年一整年的物業費。”吳先生感到不解,“為什么業主要承擔未通水、未交房前的物業費?”
那么,未通水的商品房可以交房嗎?非業主原因延遲交房,其間產生的物業費該由誰負責?物業對此有權向業主收費嗎?記者就此進行走訪了解。
業主:
新房還未通水
就要公攤水電費
據吳先生介紹,2020年年底,他購買了世茂融僑正榮湖濱府(項目名稱為“南謹公館”,以下簡稱“湖濱府”)的房產,按照購房合同里有關“交付時間和手續”的相關約定,出賣人應當在 2022年12月30日前向買受人交付該商品房。然而,到了約定交房時間,小區的房子沒有通水。“這不符合交房標準,所以今年4月底房子通水之后,我才去收房。”吳先生說。
讓吳先生意想不到的是,辦理交房手續時,小區物業要求他繳納2023年整年、共約3940元的物業費,其中每月水電公攤費61元;若不繳費,則無法交房。吳先生認為,通水前產生的物業費并不是業主的責任,不應該讓他交。
該小區另一位也未交房的業主邱先生(化姓)告訴記者,他于今年3月再次驗收房子時,房內仍未通水。“我們多次向12345投訴,福州市城鄉建設局的答復是,小區供水設施均存在未合格項,建設單位遲遲未完成整改。”直至4月14日,整改才完成。
“合同寫明,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因甲方原因未按時交付買受人的,物業服務費由甲方承擔,為什么物業還向我們收費呢?”邱先生對此也提出疑問。
物業:
與開發商約定
從年初開始收費
12日,記者來到位于湖濱府小區內的融僑物業湖濱府物業服務中心,以報料人朋友的身份,詢問物業費繳交事宜。
工作人員表示,業主需要繳納從今年1月開始的物業費,小區房子在5月前也確實未通正式用水,但此事系開發商導致,物業目前也在與開發商協商,以確定應由哪一方負責物業費。“讓業主繳納未通水前的物業費是有些不合適,但不繳納物業費也不太可能。”
13日,記者聯系了福州融僑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內負責湖濱府物業的張女士。張女士告訴記者,物業方接到開發商發來的函件后入駐小區,“收取物業費的時間,是按照和開發商簽訂的合同約定的,從今年1月2日開始收費”。
張女士表示,物業按照合同辦事,如果業主對此前未通水、未交房期間產生的物業費有疑惑,需和開發商聯系解決。
記者提出,希望查看開發商與物業簽訂的入駐合同,張女士表示,她要先與開發商溝通,之后再聯系記者。截至交稿前,未有相關人員聯系記者。
而記者連續兩次撥打該小區開發商福州融檸置業有限公司的電話,以記者身份表明“希望向負責人了解情況”的意圖時,對方僅回應“沒有沒有”,而后掛斷電話。
律師說法:
交房滿足“三通”條件
是開發商法定義務
對于以上情況,福州市住房保障和房產管理局物業管理處工作人員表示,物業向哪一方收費,應該按照合同約定以及實際情況處理,“假如是開發商沒有及時通水,那么開發商需要擔任相應的物業費”。
福建新世通律師事務所康國俊律師告訴記者,《民法典》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交付滿足“三通”條件的房屋不僅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合同義務,更是法定義務,不能通過格式條款來免除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盡的義務。
另外,《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明確,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建設單位交納,如果商品房尚未交房的,應當由開發商承擔物業費。康律師表示,未通水、未交房的情況并非業主導致,因而物業沒有相應權利向業主收費;假如系開發商導致,則物業應向開發商收取相應費用。
N海都全媒體記者 陳逸之
責任編輯:趙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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