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一小區業主黎某與物業公司簽訂《裝修管理協議》,約定不能破壞建筑物的主體結構,不能破壞建筑物的外立面,否則物業有權要求業主進行更改或還原。裝修過程中,黎某拆除了一樓飄窗、房屋南面的擋土墻,并拆改了室內一樓樓板。經鑒定,房屋存在明顯的結構性損傷,但黎某未能完全整改到位。雙方因此訴諸法庭。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黎某拆除一樓飄窗的行為破壞房屋外立面、拆除擋土墻的行為對地下停車場的防水層產生影響,拆改室內一樓樓板的行為則對房屋造成結構性損傷。原告要求其停止違規暴力裝修、停止影響房屋使用安全、采取補救措施,并對上述三處建筑部位予以恢復的訴求合理合法。由于原告起訴后,被告已自行恢復兩處建筑部位,與之相關的兩項訴求不再處理,但被告應承擔全部訴訟費用。被告拆除擋土墻的行為影響相應地下公共停車場的防水層,應完成對防水層的修復并以防水測試確認修復情況。
案例點睛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裝修人,或者裝修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管理單位簽訂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一)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內容;(二)裝飾裝修工程的實施期限;(三)允許施工的時間;(四)廢棄物的清運與處置;(五)住宅外立面設施及防盜窗的安裝要求;(六)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七)管理服務費用;(八)違約責任;(九)其他需要約定的事項。
《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物業管理單位應當按照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實施管理,發現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有本辦法第五條行為的,或者未經有關部門批準實施本辦法第六條所列行為的,或者有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行為的,應當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實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對裝修人或者裝飾裝修企業違反住宅室內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的,追究違約責任。
(記者 曾建兵 通訊員 于紅旗)
責任編輯:唐秀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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